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贯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31 18:53:18.0 信息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2013〕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各有关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为做好贯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规范)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国家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13〕4号)精神,兹定于2013年8月起在全省选取48家样本医院,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对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医疗费用的重要作用,以及成本监审对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及调整的关键作用,积极组织做好该项工作,保证国家2012版规范的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真实完整原则。计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成本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反映项目实际成本。
    (二)分级分类测算。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开展成本监审,为分级分档定价提供成本数据。
    (三)按时保质完成。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监审、定价及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大,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按时保质完成该项工作,确保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需进行成本监审的项目共1837项,其中综合类142项和影像类575项;其他为无法对接的项目,具体见附件1。 
    (二)工作对象。此次进行成本监审涉及的医院共48家。全省范围内选择样本医院,原则为:粤东、粤西、粤北和珠三角每个地区各选三级医院3家、二级医院3家、一级医院3家,中央、省属、部队医院9-12家,同时兼顾综合、中医、妇幼、肿瘤、眼科、口腔、精神、结核防治等医院的比例,共48家样本医院开展成本监审,具体见附件2。48家样本医院均需提供1837个项目的成本资料(未开展的项目除外)。
    (三)方法步骤。
    1. 8月5日召开动员大会(采取视频会议,通知另发),布置工作任务,培训成本调查相关事宜。
    2. 样本医院准备及报送资料:第一,确定1名医院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为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人,确定2名同志为工作联系人,8月7日前将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回执传真至020-83134169(见附件9);第二,8月9日前按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监审填报表(见附件4、5)及资料清单(见附件6)准备材料,做好成本监审前期准备工作;第三,8月15日前将医院2012年全年收费数据(按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格式)和耗材入库资料(含耗材名称、规格、包装单位、最小使用单位、购进价、购进数量、生产厂家、供应商信息)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abc83134166@163.com邮箱。
    3. 8月12日起,成本监审工作分四组到样本医院开展工作。
    4. 10月份各组整理数据,成本队形成成本监审报告。
    四、工作组织
    成本监审工作组由省物价局成本队牵头,会同物价、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业务处室及抽调部分人员组成,分四个小组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分组情况见附件8。
附件:
1.监审项目

    2.样本医院名单
    3.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办法
    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5.医疗服务定价成本数据填报表
    
6.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成本测算需提供资料清单
    7.医院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8.工作分组名单
    9.样本医院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人及联系


(联系人:姚丽平,联系电话:020-83134577;黄碧玉,联系电话:83134575,传真:8313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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