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2 10:44:55.0 信息来源:河北省物价局

冀价检〔2016〕23号108号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并结合本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工作从2016年6月1日开始,10月31日结束。

   二、组织方式

   根据《河北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的规定,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物价局分别对管辖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价格行为开展检查。省局将选择部分市重点督查。

   三、 检查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规定的内容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检查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包括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收费的检查。

   四、 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强化监管,加强与卫生、医保、药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一) 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各地要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检查重点要放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查找线索开展针对性重点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快速化解价格矛盾,检查中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注重服务,引导规范。要将检查与宣传政策、调查研究、促进整改规范相结合,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

  (三)提高效率,加强总结。对检查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于8月底书面汇报阶段检查情况。各地在检查中要注重分析研究价格违法行为特点趋势,及时反馈药品价格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建议,并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送省价检局检查一室(0311-85206765)。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6】1101号)


                               河北省物价局

                               2016年6月6日


抄送: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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