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16:27:49.0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7〕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有关要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和36种谈判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36种谈判药品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药品限定范围不一致的,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规定执行。
    三、各市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更新后的药品代码数据库在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中的使用,确保10月1日起参保人享受相应待遇。
    四、各市要认真抓好药品目录在本统筹地区的具体执行工作,不得擅自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省厅将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指导思想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进行药品评审,形成我省新版药品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五、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请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25日

 

 

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 36 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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