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互联网+”医疗服务临时纳入医保

发布日期:2020-03-09 10:14:46.0 信息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近日(3月2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机构复诊可依规进行医保报销。
       该项政策的推出,意味着处方外流道路上的医保支付得以打通,不仅参保者的个人账户,甚至还包括统筹账户都将纳入到互联网医疗服务中支付。同时,也对公立医院建立互联网医院起到了推动作用。
       目前,各地也陆续落实。受疫情影响,此前(2月23日),武汉市医保局公布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扩大到50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等备受非新冠肺炎病人关注的内容列入其中。
        3月2日,北京市医保局宣布打通“互联网+”医保报销渠道,助力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截止目前,北京市已在燕化医院开通首家“互联网+”医保服务功能,并完成了首单医保在线报销结算。
       除武汉、北京外,3月6日,山东省医保局和省卫健委也联合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将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临时纳入医保基金。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政策。  

       纳入医保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哪些

  通知要求,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和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与各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其中互联网医院包括以实体医疗机构为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以及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者提供的“互联网+”复诊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复诊费、处方续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等。

  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政策。

  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临时纳入医保基金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对山东省公布的互联网复诊费等项目,按规定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对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各市可综合考虑成本测算、经济性评估、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因素,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价格并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各市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报山东省医保局备案。

  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参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政策执行。

  省市联动,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平台

  通知还要求,各市医保部门应针对疫情特殊时期制定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补充协议,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开展服务的条件、收费价格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内容,原则上对线上和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疫情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应简化手续,通过网上签约、网上备案、择期补签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协议签订工作。

  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纳入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总额管理,或实行额度单独管理,各市可根据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合理确定年度医保预算额度,并结合参保人员就医流向、医疗服务能力及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以医保电子凭证为基础,线上医保结算为支撑,省市联动建设医保处方流转结算服务平台。各市医保部门要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及时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结算接口规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加快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实现医保在线直接结算支付。

  通知要求,为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各市要认真落实“长处方”医保报销政策。鼓励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送药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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